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说明
一、审计计划阶段
(一)单位党委组织部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委托、组织部临时委托,审计处开展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处根据书面委托函报主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审计处成立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做好审前调查并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处于进场审计前3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批准,可带审计通知书进场)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发出审计通知书;院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及被审计领导参加审计进点会。
(二)发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移交、报送有关审计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签订承诺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干部任期述职报告。
(四)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成员组织被审计单位人员召开座谈会或组织相关人员个别访谈。
(五)审计组检查、整理、汇总审计情况,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确定实质性抽查的内容、范围、样本抽查方式等。
(六)审计组到被调查单位实施实质性抽查,核实符合性、效果性,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签证。
(七)审计组整理编制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的具体目标形成初步定性定量结论,汇总有关表格。
三、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复核工作底稿,必要时,对重大事项召开业务交流会,对不完整、不充分的证据材料要求补充、完善,对结论不恰当的审计工作底稿作出修改;审计组长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二)审计报告初稿交审计组讨论通过,必要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业务交流会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审计报告初稿在审计组内进行一级复核,再报审计处处长审阅进行二级复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经过一级复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领导干部本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召开业务交流会讨论、修改。
(六)审计报告经过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领导干部本人的书面反馈意见报审计处分管领导进行三级复核。
(七)审计报告呈分管或协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阅签发(重大项目或协管领导认为应该报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项目报行政负责人审阅签发),递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送达相关领导、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以及相关部门。
(八)根据单位领导签发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送达组织人事部门。
四、后续阶段
(一)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报告一定时间(各单位根据不同项目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情况以及单位实际确定具体时间)内,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计处根据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开展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的落实、执行情况及效果。
(三)审计组长或确定的材料归档责任人按审计档案规范整理审计项目资料,并根据质量控制要求立卷,装订,送单位档案室归档保管。